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日前,《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办法》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办法》规定,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目前,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发布手段,建立通畅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同时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
《办法》还规定,对于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和旗县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分别设在市、旗县区气象局。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局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为保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将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旗县区政府还将把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