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玩“弹弓”伤右眼 三同伴一审被判担责
三人父母须按过失大小共同赔偿20多万元
核心提示
近段时间,各地都在围剿危险性很强的“牙签弩”玩具,其实,还有一些玩具也很危险,比如常见的弹弓。昨日,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几个小朋友在玩类似“弹弓”的游戏,不慎导致一名6岁的幼童右眼严重受伤,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该幼童的三名同伴的父母赔偿20多万元。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丹红
案情 “弹弓”射残男童右眼
去年2月3日,小海与小吉、小石、小越(均为化名)在泉州某公司宿舍楼玩耍。他们玩的可不是一般的游戏,而是玩弹绳子(有弹性的绳子)。
事发时,小石拿了一条绳子跑到三楼,站在走廊上将绳子扔下,并叫小吉、小越、小海绑东西在下面让他拉上去。小吉绑了一块实心铁在绳子上,小石往上拉时卡在二楼,小吉等人跑到二楼将绳子解开。小石继续往上拉绳子并将实心铁扔掉后将绳子放到一楼。小石还叫小海从一楼处去捡袜子,小海捡好袜子后来到三楼,站在小石旁边。此时,位于一楼的小越在绳子上绑了一块正方形的东西后拉着绳子后退并蹲下,位于三楼的小石将绳子又绑了三圈。见绳子绷得很紧直,小石叫小越放手。这一放,犹如弹弓般,绳子及正方形的东西即弹起,小海猝不及防,右眼被弹中,疼痛不已。
意外发生后,小海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重度破裂。后因在泉州治疗未愈,又转院到广州的大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等,小海因此落下了八级伤残。
意外发生后,小海的亲人向警方报案。去年6月底,小海作为原告,将三名玩伴及他们各自的父母等9人,一起起诉到丰泽法院,向他们索赔约30万元。
被告 伤者父母未尽监护责任
据悉,小吉等三名被告各自的父母是打工的,面对数十万元的索赔,他们压力很大。
小吉及父母向法庭表示,小海受伤时,小吉站在二楼,并不在一楼地面或者小海所在的三楼,该事故并非小吉导致的,因此,自己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小石及父母称,事故已经发生了,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但意外并非小石一个人的事情,在一起玩耍的也有其他小孩子,因此涉事的其他人也应付出相应的赔偿。
小越一方则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小海受伤跟小越无关。此外,小越一方还表示,小海的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却未尽监护责任,应由小海父母承担责任。
法院 四方按过失大小担责
经法庭调查,小海受伤一事属实。他们四人都是未成年人,小石年纪最大,才12岁,小海年仅6岁。
经审理,丰泽法院认为,小石、小吉、小越、小海四人一起参与拉绳子游戏并造成小海右眼受伤 ,四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他们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小石是拉绳子游戏的组织者,且系该四人中年纪最大的,他在明知小越在绳子上绑上东西并已后蹲将绳子绑紧时,仍将绳子在手臂上缠绕三圈后让小越放手,未能预见到事件的危险性,在四人中责任最大。小越的所作所为增加了玩绳子的危险性,且未能预见该危险性并导致小海的眼睛被异物弹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吉、小海作为游戏的参与者,虽未直接参与第二次致人受伤的拉绳子游戏,但其在参与游戏后,且游戏出现危险性时,未能预见游戏的危险性,最终出现了小海受伤的事实,小吉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海自身的过失行为可以相应减轻小石等三人的责任。
经计算,小海因伤造成的损失为27.5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此案,确定小石得承担40%的责任,即得赔偿11万余元,小越承担35%的责任,即赔偿9.6万余元,小吉承担12.5%责任即赔偿3.4万余元,其余的12.5%责任由小海自身承担。因小石等三人是未成年人,他们造成的损失由各自的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