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草原儿女心向党”的理念深深浸润于各族干部群众血脉之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在6月25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会上,内蒙古的发言,赢得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自治区成立7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生命线,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
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560多件,现行有效的340多件,蒙古语言文字在各级党政机关、司法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民族教育得到优先重点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自治区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约6.8万人,约占干部总数的33%,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制定出台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支持政策。从2011年到现在,全区累计有213万农牧民实现脱贫。“十二五”以来,内蒙古19个边境旗市生产总值从2010年的1112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749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62.26亿元增加到118.12亿元。截至2016年底,内蒙古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10个旗市建档立卡贫困嘎查(村)由“十二五”末的86个减少至52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由“十二五”末的60817人降至36849人。
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活动已经持续开展了33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走进机关、企业、学校、农村牧区、社区、宗教场所。截至目前,全区共召开8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580个模范集体、2192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19个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208个单位被评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兴安盟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
自治区实施了草原(农家牧户)书屋、农村牧区电影等8项文化惠民工程。启动实施了“民族文化建设研究工程”“文化艺术长廊”等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抢救和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发挥了民族文化维系民族团结的纽带作用,构筑起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