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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揭职业打假人的“江湖” 知假买假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100起投诉97起来自职业打假人,他们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成为一个褒贬不一的话题。不久前,

“100起投诉97起来自职业打假人,他们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成为一个褒贬不一的话题。不久前,最高院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7月3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采访发现,在该规定出台之前,这些人就已经逐步“撤离”合肥。

合肥职业打假人投诉占比高

在2017年的3·15合肥市知名网络企业座谈会上,“职业打假人”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成了议论最多的焦点。商家指出,他们一口气买66盒BB霜,10件裘皮大衣,动辄就是三倍甚至十倍赔偿。他们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却同时令商家和工商部门头疼。

数据显示,2016年,合肥工商网监局转办至县(市)区局的100起投诉中,有97起是由“职业人士”发起的投诉。

记者从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获悉,2016年度该局共受理各类投诉案件3656件,“职业打假的投诉案件,几乎每天都有。”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打假呈现集团化、家庭化的模式,不少职业打假人分批进行投诉,“比如说上午丈夫来投诉,下午换妻子来投诉。”

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更为熟知,“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要求更为明确,并通常伴以较大数额索赔。合肥工商网监局局长许俊超更习惯将“职业打假人”称为“职业投诉人”。这些“职业投诉人”也有套路,经常抓住企业的过度宣传,网页截屏后索取高额赔偿。许俊超在座谈会上宽慰网络企业代表,遇到“职业投诉人”,有问题立即整改,没有问题坚持维护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许俊超认为,“职业打假人”一方面对商家规范经营起到了督促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当前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带来了挑战。但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作用,在面对“职业人士”的投诉时,理应坚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去对待。

知名打假人去年在肥买货几十万

7月3日,记者采访了合肥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幕僚”齐斐(化名),后者是合肥本地人,职业为律师,10年前接触了职业打假行业,如今是合肥职业打假人的“智囊”提供者。

齐斐说,如今合肥的职业打假人,主要在食品领域进行打假,“主要在食品添加剂方面,标签标识与规定不符。”他说,如果仅仅从生产日期等“大众都能发现的问题”去打假,那么最后埋单的,将是商超的理货员,对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丝毫无意义”。因此,他们将精力主要放在“怼厂家”,因为生产企业才是问题食品频现的根源,这个行业也讲究“盗亦有道”,在利用职业打假谋生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食品行业的违规违法问题。

齐斐所说的“谋生”是否准确?记者采访获悉,以合肥知名打假人蒋飞亮为例,他去年在肥起诉的打假案例约80起,“买货花了几十万,最后收益不到一百万”。

齐斐作为职业律师,对审判流程的研究远超普通职业打假人。他说,“开庭前,会搜索一下主审法官对打假案例的审判倾向,有的法官支持率高,有的一概不支持。”“案子在不同的法官手里,他们应对方式也不一样,如果遇到不支持的法官,他们干脆不到庭,省下时间去做下一个案子。”同样的想法也为商家所利用,“以前商家要求调解的多,现在都搞到底,因为商家期望遇到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主审法官。”

记者选择庐阳法院查看资料显示,2016年该院立案的“打假起诉”案件不到200件,其中九成来自职业打假人。

“撤诉率或原告因缺席被认定为撤诉的比例特别高。”该院一名主审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原因一是打假人手上案子多,只好有选择性地参加开庭,选择的决定因素估计就是能够得到的“利润”,此外的原因就是“私下调解”。该法官介绍,前些年,职业打假人还会关注过期食品、服装面料等等领域,如今就只关注“标签标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与国标不符的产品,打假成本小,胜诉的比例高。

“如果说以前还有些积极意义的话,现在基本就没有了。”该法官认为,他们仅仅关注标签标识这个门类,且“牟利性”情况很明显,此外非常占用司法资源,无故缺席审理的情况非常普遍。

打假人逐渐“撤离”合肥

记者7月2日采访合肥知名职业打假人蒋飞亮,后者表示“2017年开始不再在合肥起诉新的案子。”他说,2016年在肥“知假买假”花了数十万,亏损严重。

此外,合肥另一名知名打假人袁祁(化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有半年没有“做过案子了”,2017年以来他主要在观望行情,看看政策的走向,否则“一出手就需要本钱不是?”

而齐斐也告诉记者,他作为合肥本地人,动作不好太大,前些年他一年能做20个左右的职业打假案件,如今“主要做律师本行”,因为诉赔一个食品领域的打假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万元以下,而他作为一名办案十多年的老律师,完全可以靠本行业养活家人,过着体面的生活。

“我已经到北京了,还有一个朋友去了苏州。”蒋飞亮介绍,他们会研究当地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偏好,“看他终审的支持率”,就像看菜吃饭一样。

齐斐说,如今合肥的职业打假人正在撤离合肥,他也渐渐淡化这个行业带给他的“头衔”。不过自入行开始至今,齐斐也从不愿意在媒体上透露信息,“我是一名律师,我知道立法终究会触及这个领域,我不想以后被钉在耻辱柱上。”

专家认为职业打假人早晚会退出历史舞台

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梳理发现,职业打假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当时颇受社会各界肯定,被称为“王海现象”。20多年来,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存在多次反复。

不久前,最高院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知假买假的复杂性在于,它背后涉及知假买假人、经营者、执法机构、司法部门、普通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和因素。”合肥一名不愿具名的政法界人士指出,当初支持如今反对,是随着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做出的“正常反应”。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斌认为,职业打假早晚会退出历史舞台,但不一定是当下。他说,在制度设计中,不仅要关注职业打假行为耗费了多少公权资源,也要关注这种行为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能简单概括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要看到他们对市场的良性影响。“职业打假行为产生的良性后果是隐形的,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对此评估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不能充分认识这一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积极作用。”

吕斌认为,在对职业打假行为放任和禁止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中间地带,即限制其获利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从而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降低或者限制赔偿”他说,通俗来讲,根据普通消费领域一赔三和食品领域一赔十的规定,审判机关完全可以降低“赔率”,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倍数决定权、对职业打假可根据产品缺陷程度和经营者欺诈严重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赔偿倍数等等。

吕斌说,对职业打假这个复杂现象,“禁”或“放”并非良策,应当运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控制在合理的区间,最终目的是更好维护市场,为普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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