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将于下月起施行。其中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的企业或个人处置,施工单位将被罚款10万元;运输过程“滴洒漏”,将被罚款5万元;若有在学校门口交通违法等情况,1个月内被处罚2次以上,驾驶员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运输过程“滴洒漏”
将处5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个人处置,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处以3万元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工地未冲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罚款2000元,并可暂扣车辆。
《办法》规定,企业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运输单进行运输、倾倒,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车辆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每车次处以1万元罚款;运输过程“滴洒漏”,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处以3万元罚款。若有上述行为,企业还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车辆。
1个月被罚2次以上
司机将被“禁运”
《办法》还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或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人为屏蔽(破坏)卫星定位系统,1个月内被处罚2次以上的。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撤销准运资格,3年内不予核准许可:
1年内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或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或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
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