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发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企事业单位类、商务楼宇类、公共场所类三类场所设立标准化母婴设施。
《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省内机场、省会城市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不低于60%。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并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次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与此同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火车、汽车、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