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的交警挥汗如雨 本报记者代泽均摄
保洁员头顶湿毛巾降温 本报记者王晓峰摄
7月12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2015年起,我省调整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目前,仍按此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另外,防暑降温费按照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