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浙江2016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力争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至此,根据国家部署,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实现“十三连涨”,预计将惠及全省668万退休人员,其中包括612万企业退休人员和56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浙江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来说,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0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养老金增加额。在上述调整基础上,2016年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