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并发布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政府网站应在8小时内转载,转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乡镇、街道、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福建省发布的实施意见要求,已有网站要在2017年底前迁移整合。政府网站名称、域名、徽标和宣传语等要按照指引进行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域名要在2017年底前调整规范。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网站关停应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逐级报批,并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告一个月。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每月对全省政府网站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每季度在“中国福建”官网上发布并纳入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