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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蓝天碧水需人人爱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中商网
核心提示:(网络配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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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条例》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管理控制、责任区管理、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体现文化特色

《条例》提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等

《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同时,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条例》规定,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同时,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六大行为

《条例》明确,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六大行为,包括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条例》规定,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优化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环卫、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同时,城镇应当统一建设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既有的合流制管网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

鼓励乡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旱厕、厨房及畜禽圈舍的改造。

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合理布局,方便收运和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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