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生活网讯(记者沈俊伟 特约记者李笑然)2017年7月15日一天之内两名交通违法者因为在执法现场任性而为,妨碍民警执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7月15日上午11:01许,南阳市民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独山大道与医圣祠路交叉口逆向行驶被交警刘林、辅警周矗松、段闯查纠,并通过PDA当场缴纳罚款20元,苏某某停留在现场表示要对交警执法进行监督。随后执勤民警继续执勤,在民警刘林拦停一辆逆向行驶的白色轿车进行查纠时,苏某某表示此时还有其他车辆逆行通过而民警没有查纠,据此认为刘林等执法不公,针对她一人处罚,在现场大吵大闹,阻扰民警对其他车辆的查纠,并要求民警退钱。民警解释罚款是缴纳到银行,进入国库,不可能退款,对其明确解释对执法有异议可以拨打110进行投诉或者到交管支队进行复议。但苏某某拒绝接受民警的解释,继续吵闹。民警反复对苏某某进行解释,表示并非选择性执法,但苏某某根本听不进去,继续在现场吵闹四十余分钟,并且趁民警不备将其他违法者的车辆推到远处,然后纠缠民警让违法者趁乱离开现场,严重妨碍了民警的现场执法,刘林被逼无奈通过对讲机呼叫中队长景海岸到达现场支援,要将苏某某带到大队处理。这时苏某某为了逃避进一步的处理,要强行离开现场,使用三轮车将刘林撞倒,事后被现场民警将人车扣留带到案件大队,因为妨碍执法,苏某某被案件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了行政拘留。
7月15日上午11时7分许,驾驶员汤某某驾驶豫R03***银色越野车在车站路两相路交叉口逆向行驶被民警郭大勇、辅警王阳查纠,当听说要处以200元罚款并处驾驶证记3分时,汤某某当场发飙,朝王阳腹部击打一拳并破口大骂,现场执勤民警反复对汤某某进行劝说,其妻子也对他进行了劝说,但汤某某仍然辱骂不止。民警只好呼叫支援将汤某某带到案件大队。针对汤某某妨碍执法的行为,案件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如果对警察的执法有异议时,可以现场拨打110进行投诉或者到上级部门进行复议,甚至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公民在处警现场应当服从警察,不能图一时之快当场辱骂、甚至暴力抗拒执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前正值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时刻,每一个市民都要努力做文明市民,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一个文明市民首先要做一个守法的市民。在因为不小心或者以前的陋习而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被执勤交警查纠时要认真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交警的处罚产生抵触情绪。如果确实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觉得不公平,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投诉、复议或者起诉,而不能图一时之快在现场大吵大闹,以妨碍执法的手段来逃避处罚,其结果只能是加重自己的过错,造成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