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司法体制各项改革任务,到今年6月已推进90项改革,完成62项,正在推进21项,待中央启动7项,打造了一批具有湖南特色的亮点,走在了全国前列。
我省公安机关科学把握“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实质精髓,探索推进体系化、结构性、全方位的改革,走职能重组、流程再造、资源整合的内涵式发展路径。省市县三级一体推进“4+X”警务机制改革,全面推动公安工作从传统、被动、封闭、分散向现代、主动、开放、共享转型升级。
近两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在不增人、不增编、不增机构的情况下,用改革推动了警务效能的大幅提升,全省实现了刑事案件、命案、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起数同比“五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警务调查满意度“两上升”。公安部两次在湖南召开警务改革现场会,对湖南警务改革给予充分肯定。
全省法院稳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全省共有5480名法官入额,入额法官全部安排在办案一线审理案件。建立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积极构建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业务需求为导向的灵活多样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截至2017年7月中旬,全省法院收案数同比上升15%,结案率上升18%。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2016年全省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7.8万件,同比上升15.62%,院庭长办案情况被纳入各级法院整体绩效考核。
全省法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范冤假错案。深化裁判文书改革,省高院指导48家法院进行简化和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试点。推进繁简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长沙县等4个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在郴州、永州两地法院实施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试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5年的23%上升到2016年的56%。
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一是以严格遴选检察官为核心,扎实推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到目前全省148个检察院共遴选员额检察官3869人,转任(确认)检察辅助人员4411人,司法行政人员1617人。二是紧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这一核心,本着“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破除“三级审批模式”,将大部分办案权限下放给员额检察官,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三是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初步建立。四是内设机构改革稳妥推进。平江等15个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检察院通过科学整合内部资源、缩短管理链条,有效激发了检察工作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