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此次修改完善,将2015年信用认定标准中未包含的担保贷款、准贷记卡、卡状态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标准予以量化,以便于管理处贷款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贷款方面,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贷款当前逾期;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贷记卡方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贷记卡当前逾期;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
准贷记卡方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同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同时规定,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征信报告中,贷款、贷记卡逾期款项归还后如何处理?《通知》规定,对贷款或贷记卡当前逾期的,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