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源网河北讯, 今日霸州微生活发布,2017年7月24日,我市发生一起群体性信访事件。当日上午9时左右,康仙庄乡栲栳圈村300多名群众因土地问题,到市政府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了聚集围堵政府机关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等非法手段,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出入,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市信访部门、康仙庄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和上访群众见面,并讲解有关政策,要求上访人员选出代表,按程序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但是上访人员不同意推选代表,不听从信访部门引导,并继续长时间在政府机关大门外聚集围堵,部分人员还产生了一些过激行为。鉴于此,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将个别行为过激人员带离现场。经过一天的反复劝导,上访人员于当日18:00左右陆续撤离。
此次事件的起因,主要是栲栳圈村土地确权问题。据康仙庄乡政府消息,六月上旬,康仙庄乡政府确权小组到栲栳圈村主持土地确权工作,因全体村民在确权方式上存有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土地确权工作一直无法开展。
对于此次群体性信访事件,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天,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牛双秋牵头召集市委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事件处置工作召开协调会议,会议要求各相关单位主动作为,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对于合理诉求一定要认真解决。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
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上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带头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坚决打击。随后,康仙庄乡党委、政府立即召开班子会,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逐门逐户宣传政策,听取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
目前,上访群众已推选出10余名代表,康仙庄乡党委、政府已就相关诉求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并组织代表到有关部门咨询政策,事件正在平稳处理中。
上访也有高压线
看看信访条例怎么说
河北省信访条例(摘编)
第八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强占国家机关,故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以及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三)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标语,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滋事行为,扰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秩序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或者未按公安机关许可的事项,组织、策划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九)滞留或者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
(三)其他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表达诉求要依法 网上发帖也有度
事件发生后,特别是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过程中,网上出现了一些涉及事件的图片和视频片段,个别网民还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有选择的剪辑编辑,配发了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具有煸动性的语言文字或话外音,混淆视听,蓄意制造事端。依据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公安局网安大队已介入调查,对于涉嫌违法的涉事人员将坚决打击。请广大网民注意关注官方权威信息,对于来源不明的信息不要随意发布和传播。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需谨慎,理性看待未经证实的消息。
信息来源:霸州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