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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贵州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出台了《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对办法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金额的不同分阶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低200元,最高3000元,但举报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金。

据悉,领取奖金的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本人到场、委托他人到场、通过银行转账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完成。各级人社部门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资料,举报人不需有任何后顾之忧。(张雷)

贵州省级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客服电话 12333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0851-86753389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0851-88655351

劳动维权举报投诉邮箱:gzsldjczd888@163.com

链接:

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所称违法违规行为

(一)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下列行为:

1.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将非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挂名住院或冒名就诊、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 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下列行为:

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休审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伪造证明材料,篡改社会保险档案和参保缴费数据信息,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串通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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