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清河县开发区简庄村部分村民反映,清河县政府以租代征的方式强制征用本村农用耕地300亩,每亩每年租用价格2000元。在部分村民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地里正在结果的果树和庄稼,就被强行铲毁。
清河政府“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依法治国,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但清河政府执法不严,在征用基本农田用于建设中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与村民未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铲毁正在结果的果树和庄稼,“以租代征”显然违法。清河政府“以租代征”简庄村基本农田工作中,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赋予村民知情权、确认的权利和表达异议的机会,及告知村民听证相关权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被提到了“革命”的高度。而在2016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对于“未批先建”的处罚大大加重。然后,就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河北清河县项目依旧敢“顶风作案”,妄图通过把“生米煮成熟饭”,造成项目上马和投资的既定事实,这无疑是当地领导“政绩观”偏差的体现。项目可以拉动投资,投资可以产出GDP,这一套老旧的执政理念,早已经有悖于当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也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彰显着当地领导“法治思维”的严重缺失。对于一个公民而言,法律授予的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对于拥有公权力的政府机关而言,则是“法无许可不可为”。即使法律赋予了相应的权力,也只能在阳光下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河北省清河县项目的建设,明显是在触碰“知法犯法”这一条“高压红线”,上级政府应该积极、主动、迅速的介入调查,给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处于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许多地方虽然发展的进程很快,但是发展的质量并不高。为此,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明确提出,我国2017年经济发展的总基调是稳重求进,在稳的前提下谋求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意思就是要改变过去“大干快上”的发展作风,扭转“想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想让什么发展就让什么发展”、“想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的发展理念,从“又快又好”转向“又好又快”,让发展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让发展“不唯上”“不唯快”,“只唯实”。而“法治”更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论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发展固然是第一要义,但法治才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要想践行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既需要各级政府日积月累的实干,更需要坚定不移的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稳步前进。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