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今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简称“历委会”)已经成立;被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将有自己的“身份证”,将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创新建立“抢救性”的保护制度
与2014年出台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相比,新《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抢救性”的保护制度: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时,市、区(市)县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部门现场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创新性地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并就各类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单独编制保护规划
据市房管局介绍,由于历史建筑本身的特性,合理利用可能是最佳的保护方式,《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等活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一年后,规划部门应完成保护规划的单独编制,保护工作必须使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及建(构)筑物等得以保护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