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明确规定,执法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任由停车场宰割司机,趁难高额收费,交警装聋作哑不发声,这就是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在事故处理的缩影。
7月18日,一货车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接警后处理现场,将车辆扣留指定停车场内,可只字没有给司机送达强制措施凭证,两车司机两手空空回家等候事故认定作出。事故认定作出后,处理民警通知双方车辆司机到交警领取认定书,并开具了放行凭证。司机赶到停车场,停车场要求司机缴纳每车每天120元停车费,否则不予放行车辆。两辆货车司机无奈,各交1300元所谓的停车费,停车场分文票据不给,才放行车辆。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依法由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规定明确毫无争议,可到了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执行中变了“天”,不但让司机承担,还由交警指定的停车场高价收费,交警竟坐视不管,停车场还贪得无厌,偷逃国家税收,收费不开票据也决不是一天半天。作为执法交警与停车场之间关系密切,对其乱收费充耳不闻,其背后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只有停车场与执法交警心中明白。
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与停车场的乱象,期待主管部门调查清楚给予回应!
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交警扣留事故车辆。有依法开具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只开具放行凭证
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六大队交警扣留事故车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