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出茅庐的高校毕业生,拥有想法却缺少资金的创业团队,存在家庭就业困难问题的人员……或将得到法规在创业就业上的援助。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日前,《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就业促进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可享社保补贴等优惠
《条例草案》指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应征入伍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优惠政策。
按照《条例草案》,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他扶持政策。
为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就业援助制度,明确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就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零就业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创业促进
有关部门应当简化
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针对孵化基地,《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支持工业、农业、科技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并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对在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的创业者,按照规定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本报记者 张家华
特别提醒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8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四川人大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7963983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