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近日发布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涉民生案件案例,通过这些典型个案确立裁判规则,指导相关涉民生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以规范化和专业化来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近几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经济领域内的民生矛盾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云南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2016年云南省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到296293件,结案数247609件。
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共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01件,比上年同期上升5.8%;受理赡养费、抚养费案件38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1.03%;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6件,比上年同期上升41.57%。
在受理的民生案件中,部分案件矛盾尖锐,利益驱动大,存在难处理、易激化。扩散快等特点,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新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民生案件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云南高院副院长向凯说,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加强民生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
《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做好《民法总则》实施的准备,确保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云南省高院在全省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涉民生案件审判案例,案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原则、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件中既有传统的民生案件,也有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
2013年9月15日12时40分许,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环卫工人张问花在清扫道路时,被汽车撞伤,在医院抢救治疗了27天。经交警认定,张问花无事故责任。但大理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问花伤情达因工拾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张问花因不满祥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遂诉至祥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损坏赔偿请求权,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受伤职工可向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请求赔偿。故判决祥云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站向张问花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万余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也是发生在大理。
2010年4月30日,云南大理广发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管理的广发大厦西面墙体广告牌位租给一家广告公司。2013年,广发大厦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大理广发屋业公司收取的广告费30万元返还给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有权取得因共有部分所生的利益。大理广发屋业公司虽以经营收益已用于公共维修、水电费等开支作为抗辩,但上述开支属于正常物业管理服务项下的开支,且应有对应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专项费用予以保障,不应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混同。故判令该公司返还业主委员会实际收取的广告牌租赁费201000元。
向凯表示,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型民生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借助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将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涉民生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推动各民生领域中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张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