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生活网讯(记者沈俊伟 特约记者文鹏 何平)2017年10月8日早晨六点,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全体人员准时集合,前往到城区、桑庄等4个乡镇,对四案五人进行强制执行,成功拘传被执行人3人,实施司法拘留2人,执行到位案款45000元。
2010年3月,李某莉以养殖为名向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0日,月息为7.5‰,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罚50%计收利息。李某、高某、高某雨、张某奎为李某莉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莉仅将利息结至2011年3月30日,剩余本息却未还。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莉偿还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万元及利息,李某、高某、高某雨、张某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张某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张某奎家中,均未能找到其本人。今天早上,在申请人的引领下,执行人员将正准备骑电车出门的被执行人张某奎堵在门口,并依法对张某奎家进行搜查。
搜查中,执行人员发现了一张以李某玉名字的定期存单,存单金额为1.5万元。随即,执行人员询问张某奎该存单情况,刚开始张某奎拒不承认该存单的归属情况,经过说服教育,最终张某奎承认了这笔钱是他本人存款。原来,张某奎在得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怕法院冻结他名下的存款,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存的这笔钱到期后也未敢取出。
张某奎被拘传后,其妻子迅速将3万元现金送到法院,并在执行人员的陪同下去银行将1.5万元的存款取出,同时保证剩余欠款于本月20日前全部还清。鉴于被执行人态度端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邓州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未对其实施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