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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0  来源:法治智库
核心提示:民间法律智库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解决、确认、终结相关具体信访问

民间法律智库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解决、确认、终结相关具体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法律保证;是中华民族每个人在信访问题上“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是确保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理想真实落地的必由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的诞生,就是在以国家的名义向全国人民宣告:所有曾经发生过的“惧访”、“截访”、“信访被拘押”、“信访被死亡”等社会丑恶现象,将会永远成为不能再现的历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公正、及时、依法、适当地甄别和解决全国各类具体信访问题,根据宪法、立法法及相应法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为实事求是恰当解决具体信访问题而产生的所有相应法律关系。

第二节  概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简称信访法)是彻底根治和妥善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基本法。


        人民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称信访人)通过信访反映、解决、监督、落实具体信访问题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民信访需要时应当依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四级组织形式逐级有序进行,不能越级信访。

第四条:人民信访的适格内涵是包括常规邮件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信函方式,不包括走访和口头信访。

        信访人主动提起当面交流的信访补充方式由本法另行规定。

第三节  处置

第五条:人民信访的受理、接待、处理、验收等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由本法明文规定。

        人民信访的处置原则是一事一议。只接受信访人提出的具体信访案件,不接受集体信访。

        就同一事实由多名信访人联名提起的团体信访,不属于集体信访。团体信访应当推举代表参与全程信访活动。

第六条:人民信访案件应当在确定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出具书面处置结果。

        由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时,经过人民信访联席会议审查决议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四节  验收

第七条:对人民信访具体问题处置结果的验收机构由本法另行规定。

        对人民信访具体问题处置结果不予验收而改为异地重新处理者由本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对人民信访具体问题处置结果的验收产生异议由上一级对应机构重新审查直接处理。

第二章  人民信访

第九条:人民信访是信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依法提起的法律救济措施。

        信访人可以亲自参与、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与信访活动。

        因同一事实由多名信访人联名提起的团体信访应当委托2名代表代为参与信访活动。团体信访可以再委托1---2名代理律师代为参与信访活动。

第十条:信访人提起的信访具体问题,可以是内容涉及非诉讼的行政纠纷,也可以是内容涉及诉讼的司法纠纷。

        涉及诉讼纠纷的人民信访案件应当在该诉讼案件终审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再依法提起。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起信访具体问题的申请书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规定以书面信函方式向本地信访局提出,同时应当向本地人民信访协会抄送。

          信访人在提起信访具体问题以后与本地信访局的继续交流依然采用书面信函方式。

          信访局与信访人之间必要的当面交流应当采取信访局派员到信访人居住地或住所地实地回访的方式。

          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结果或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有权向上一级信访局继续提出信访申请。

第十二条:信访人主动提起当面交流的信访补充方式是信访人与人民信访协会之间直接交流。

第三章  人民信访局

第十三条:对人民信访的受理和处置的主管机构是人民信访局(简称信访局)。

          信访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县(区)级、地市级、省(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四级信访局。

第十四条:信访局由同级别的政法委、组织部、党办、政府办、纪监委、社区办、公检法司、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抽调适当专职人员重新组成。

第十五条:信访局的主要法定职权是:

          (1)、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及其附属专案工作组的成员组成。

          (2)、调查信访具体问题所涉及的事实和相关资料,督促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信访具体问题。


          (3)、主持讨论处理信访具体问题的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协调方案。

          (4)、主持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对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做出的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信访局的主要法定义务是:

          (1)、依据信访人的申请和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的实际需要,派员到信访人居住地(住所地)或信访争议发生地实地回访,与信访人当面交流或协调相关处置意见。

          (2)、随时接待人民信访协会的非例会来访及相应工作协调。

          (3)、在法定期限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具体问题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以及对已受理信访具体问题向信访人送达处理结果决定书。

          (4)、依据人民信访协会对信访具体问题处理结果不予接受的决定,确定该信访具体问题移交给同级异地信访局处理。

第四章  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

第十七条:对人民信访的直接处理机构是人民信访局信访回应办公室(简称信访回应办)。

          信访回应办是信访局下属专司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常设机构。信访回应办独立开展工作,向信访局负责。

          信访回应办在接到人民信访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信访回应办做出的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应当及时向信访人送达。

第十八条:信访回应办应当依据信访人提起的信访具体问题所指向的请求和信访局的指导,确定成立一案一议的信访回应办专案工作组(简称信访专案组)。

          信访专案组是信访局下属专司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临时机构。信访专案组源于信访具体问题的提起而产生,因信访具体问题的最终妥善解决而结束。

第十九条:信访专案组对信访具体问题的处置,单独享有权力,单独承担义务。但其处理结果统一应以信访回应办的名义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信访专案组成员一经确认,其原任所有一切工作职务一律临时免职。以保障其全力以赴投入信访专案组的工作,并有助于该具体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束。

          信访回应办对该信访具体问题的处理结果经信访联席会议验收合格后,信访专案组成员即可结束信访专案组工作、恢复原任职务。

第五章  人民信访协会

第二十一条:对人民信访的全程监督机构是人民信访协会(简称信访协会)。

            信访协会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县(区)级、地市级、省(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四级信访协会。

第二十二条:信访协会是国家全程扶持、民间自发产生、专门服务于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独立享有信访问题全程监督权的民间自治组织。

            各级信访协会成员由各地信访人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自愿选举产生。各级信访协会内部应当配备法律顾问团、信访人接待之家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常设工作机构和设施。

            各地信访协会筹备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访协会章程的核心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实施细则》依法设定。

第二十四条:各地信访协会的产生,均应在相应级别的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

第六章  人民信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信访联席会议(简称信访联席会)是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

            信访联席会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县(区)级、地市级、省(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四级人民信访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信访联席会常务会议,由相同级别的信访局、信访回应办(不包含信访专案组)、信访协会三方成员代表共同组成。

            信访联席会讨论涉及组成或变更信访专案组成员、对信访具体问题处理结果的验收、一案一议的信访专案组是否按期解散等相关重大要害问题的决议,须前述三方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根据信访联席会具体议程的实际需要,信访联席会可以特邀信访人或团体信访代表(含委托代理人)、信访专案组代表、其他行政机关、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等派员参加。应邀参加信访联席会专题会议的特邀成员享有参会发言权和表决权,但不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信访联席会对信访具体问题的实际解决,行使宏观指导、微观督查、人事调整、全程监控职权。

第七章  人民信访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人民信访委员会(简称信访委员会)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为解决信访争议问题而增设的专门裁决机构。

            信访委员会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县(区)级、地市级、省(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四级人民信访委员会。

第三十条:各级信访委员会主要受理同级别以下信访争议:

          (1)、信访人对组成信访专案组成员的确定有异议;

          (2)、信访专案组成员对信访联席会议作出的对其不按期恢复原工作职务的决议有异议;

          (3)、信访回应办对信访联席会议不接受其处理结果或对信访局决定该信访具体问题移送异地信访局处理有异议;

          (4)、信访联席会常务会议成员对其他常务成员参与信访联席会的代表资格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信访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旁听同级别的信访联席会议。但不参与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信访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争议,应当自确定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信访争议申请人接到裁决后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信访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对信访具体问题推诿拖延甚至拒不解决落实者,由信访局督办给予行政记过、免除行政职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行为人对信访人故意打击报复,情节恶劣者,由信访局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开除公职;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构成犯罪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信访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另行组织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18年3月3日起施行。凡与本法不符的其他法规、通知和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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