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以“军民融合”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军地各部门、各单位深刻认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高度,严格规范以“军民融合”名义开展的有关活动,务求实效,切实保障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通知》针对当前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社会组织管理、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网络媒体及新闻传播、展会论坛活动、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以“军民融合”名义发行理财产品、设立投资基金等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双重管理。申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一般不得包含“军民融合”等字样。从严规范全国性军民融合社会组织的成立。各类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部”“局”“委员会”“总公司”“研究院”等容易误解为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字样,已经使用的应立即变更。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军民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加强章程核准。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等。各地区、军地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依法做好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规范军民融合中介服务等市场秩序。从事军民融合供需对接、科技孵化、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科技评估、科技投融资以及“军工四证”办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严格规范含有“军民融合”字样的企业名称、商标管理,不得使用误导社会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从事相关活动。各类组织举办与军民融合相关的商品展销会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规范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传播行为。各“军民融合”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使用“部”“局”“委员会”“总公司”“研究院”等类似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官方公众号的名称;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防”“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字样。已经冠以上述字样的,应当立即更正,否则不得继续运营。全面清查核实“军民融合”类以及以发布军民融合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注册、许可或备案手续,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民融合”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展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从严控制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军民融合”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遵守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规范操作。社会组织举办“军民融合”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军队各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类违规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确需参加经军地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批准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应履行相应参会报批手续。
《通知》要求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直接或间接组建“军民融合”类社会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军地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等有关文件规定。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专业特长直接相关。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军地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视情通报。
《通知》要求规范各类“军民融合”产业园、示范园、开发区、特色小镇建设。已经启动建设的,要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本地优势,体现军民融合特色,突出示范效应,避免同质化、泡沫化。正在报批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节奏,避免一哄而上。各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相关产业园、示范园、开发区、特色小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变形走样。
《通知》要求坚持治理和引导并重,建立由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工作机制,实施分类治理规范,加强政策解读,统一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