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以良法引领改革、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截至目前,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共立改废地方性法规94件、批准设区的市法规70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强化立法引领,护航改革发展,力求“立得准、站得住”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施行已有三个多月。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常态下新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在全国率先开展的此类专门立法。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秉持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性确立法律制度,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制定全国首部林权管理综合性法规,破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创造性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创造性地授予风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权,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探索新路……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走在全国前列。
在全国较早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落实“单独二孩”政策、细化“全面二孩”政策,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圆满完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工作和改革要求相衔接,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
回应百姓关切,解决实际问题,力求“行得通、真管用”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备受关注的食品“三小”管理体制予以明确。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着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认真做好制度设计,力求地方立法“行得通、真管用”。
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调查令制度,有效缓解律师调查难、取证难状况;及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点就解决网购纠纷进行规范;针对物业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地方法规,诊治“杂症”开出“药方”……已经出台实施的多部地方性法规,都着眼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已全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设区市获批的70件法规中,既有城市管理、居家养老、烟花爆竹等方面的法规,也有农村垃圾治理、景区管理、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力求“汇民智、聚民意”
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已发至省人大常委会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10月25日前,基层立法联系点需要将征集到的群众意见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创新探索之举。
制定良法,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创新完善立法机制,努力使每一项地方性法规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反映安徽实际、体现人民意愿。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选择立法项目、科学运用立法方式、科学进行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和立法听证、立法协商、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明确常委会法律顾问职责和聘请条件,更加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随着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机制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汇民智、聚民意”的地方立法更加务实管用。
(记者 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