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平台转发了一篇陈中华先生关于信访的文章后,引起强烈反响。不断有读者留言反映自己在信访过程中所受到的不公正遭遇,请求我们给予帮助。说实话,有些事是我原来所不知道的,信访还有这么多心酸的故事。可是我一介布衣,既不是记者,又不是律师,除了同情,实在是爱莫能助啊。
但是,我却有话要说。我想弄清楚:信访怎样才合法,禁止越级信访的法理依据何在?信访为什么那么难?
一、信访的来历和作用
边,读了由外交部副部长王海容转交过来的一封人民来信(李庆霖的信)。反映的是上山下乡知青生活困难的问题。毛主席看了这封2000多字的信,不觉潸然泪下,当即给小学教师李庆霖复信,原文是:
李庆霖同志:
寄上300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
毛泽东,4月26日
可见人民领袖对人民来信的重视。
信访建设,推动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
从信访的历史和领导的讲话,可以看到信访工作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群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禁止越级信访的法理依据
据读者反映,不少地方都有不同程度截访事件发生。为什么会有截访的情况呢?我的理解,基层单位所依据的是信访条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及维持和平稳定的原则。本来这两项原则理论上都没有错。属地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地进行信访,维稳也会为了维护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出了问题,而且不是个别问题,甚至是暴力截访、人身迫害。问题出在哪里呢?为什么信访人投告无门呢?
因为人民公仆变质了。一些官员贪污腐化、尸位素餐,甚至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尤其是乡镇农村,村霸一手遮天,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本得不到落实。
禁止越级信访客观上帮助了那些村霸脏官,给了他们截访、包庇邪恶的机会。而截访等于是斩断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是闭塞中央的耳目。在村霸脏官的地盘上,“属地管理”已经成为危害信访的绊脚石。如此维稳,长此以往反而会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从国家信访条例来看,在“属地管理”原则之外,还有“联席会议”、 “排查调处”、“信访督查”、“社会参与”等机制,如果这些措施都切实得到落实,怎么还会有那么多信访问题得不到解决?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冤案?
我们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信访人能够就近解决问题,他们何苦要越级信访?那样必然要花更多时间和路费。有人为了信访甚至倾家荡产,难道他们疯了吗?老百姓要的不过是公平二字,有人面对恶人的陷害,冤屈得不到申诉,感慨地说:“我还不如清朝的小白菜”。为什么百姓的心声不能上达天听?
百姓上访既无枪又无刀,就是有也过不了安检,我们的官员怕什么呢?几个老百姓怎么能威胁到政府的安全?我们的官员能不能学学毛主席和周总理、学学毛时代的干部处理信访的办法?信访条例有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也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解决机制,为什么信访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如果干部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就绝不会被信访条例捆住手脚,就绝不会让“属地管理”成为截访的借口,反而为地方官员包庇坏人开了方便之门;也绝不会让维稳成为恶势力打击人民的武器、让人民长久蒙冤。我们深切期待信访问题得以早日依法落实,有沉冤者得以昭雪(此文本应在一周前发布,因故推迟)。
若冲2017/10/16
附录:
下面将最近看到的两个文件附录于后,其作用相信读者自有判断。
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信访人或信访群体置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各种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接待场所提出,逐级信访,理性反映问题。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二)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到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列队行进、打标语横幅、穿状衣、呼口号、散发诉状,张贴、摊摆大小字报;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四)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五)以任何借口堵占公路、铁路、城镇街道,设置路障、拦截车辆和行人、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六)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及接待场所;
(七)拒不通过法定途经提出诉求,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等手段故意制造社会影响;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要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制造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在社会上或者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同一诉求多人(五人以上)以信访为名进行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劝离、命令解散,经劝阻无效的,强制驱散或带离现场。
五、对违法信访人员,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上访的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1日
二、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信访局里墙上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