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上周,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办法》予以解读。成都晚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是成都首次出台同时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规章,除机动车外,明确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如挖掘机、压路机等)也将实行排放标识管理制度。
移动源是空气污染“主凶”
对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市环保局副局长易波介绍,目前成都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达480多万辆,仅次于北京。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氮氧化物,占到了中心城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而氮氧化物在空气中可转化为PM2.5和PM10等颗粒物。根据成都市的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移动源对PM2.5的贡献率达27.9%,是最大贡献源;对PM10的贡献率达24.7%,是第二大贡献源。因此,对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成为治理空气污染的重中之重。
按照《办法》要求,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同时引入有奖举报和征信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调查核实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对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方面,《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对不同排放阶段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前提下,可以使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在用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收到复检催告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维修,直至复检合格。监督抽测不合格,逾期不维修、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应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首次纳入污染防治
对于《办法》的创新性,西华大学教授曾东建认为,“《办法》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纳入其中,这在成都是第一次。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挖掘机、推土机等,多用于施工现场的机械。《办法》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措施细致周全,这将成为今后相关执法管理工作的重要科学依据。”
《办法》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备案登记,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市)县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申报。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排放标志管理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记者了解到,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更改、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监督抽测不合格,逾期不维修、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仍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200元的罚款。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使用、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
预计每年可减排1000吨PM2.5
《办法》在防治措施、职能分工、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明确,那么它能给成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带来多大的改观?市环保局副局长易波介绍,经科学评估,《办法》落实后,预计每年可实现氮氧化物减排约8000吨,削减比例约为11%;PM10减排约1000吨,削减比例约为9%;PM2.5减排约1000吨,削减比例约为9%;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约5000吨,削减比例约为11%;一氧化碳减排约4.9万吨,削减比例约为11%。
从以往的处罚案例看,对于在环检中弄虚作假,我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处罚案例较多,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案例较少。“这是因为实际操作中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违法行为取证难度更大,不过,随着《办法》的出台,各相关部门将通力协作,加大这方面的打击力度。”易波透露,市级环保部门每半个月就会开展不低于2次路检和不低于1次场检,对不合格排放的车辆进行查处。事实上目前的检查频率已高于这个基本要求。成都晚报记者 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