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 记者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将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将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后,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办法》,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分为对单位、科室和对个人的处理。医疗机构或科室、治疗组发生商业贿赂,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私分回扣、提成等,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及问责约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
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被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
此外,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此前,安徽省卫生系统开展的“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全面结束。据统计,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共有7120人次(批次),主动上交款物金额6878.1万元,诫勉谈话27人、警示谈话132人、提醒谈话3500余人。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