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与省政府法制办日前正就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宁波人健医药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水、大气污染案,向泰州中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是自去年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我省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案例之一。省有关部门将这项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
从我省近年的实践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是普遍规律,这使得赔偿金的监管成为改革试点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实施方案》印发后,省环保厅即与财政厅会商,着手编制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能力建设,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的技术支撑,也是试点工作的一个重点环节。今年4月5日,省环保厅与司法厅联合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开遴选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60余名专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任洪强等38人入选专家库。
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关键。据了解,试点启动后,我省就着手进行案例筛选,先后对近二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精心选择确定案源。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试点期间,我省进行了多项突破,明确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案例试点要求;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对全省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磋商或诉讼;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创新赔偿达成形式,在磋商赔偿、诉讼赔偿两种形式之外,成功尝试了行政命令赔偿;全面摸排我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初步摸清全省鉴定评估能力现状,为加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培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提供了基础;积极开展制度创新,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梳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建设中的需求和需要关注的问题,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的逐步深入,天蓝水净的美好画卷正在江苏大地徐徐展开。(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