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安徽省环保厅公布《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是过去生态市、县创建的升级版。新发布的指标体系,从生态制度、生态环境等六大方面共提出30项具体指标,其中19项是约束性指标,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优良天数比例≥80%、城镇污水处理率≥85%等。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创建工作原则上是省级指导、地方自愿。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或经自查达到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可向省环保厅申请技术评估。对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省环保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示范创建有哪些标准要求? 《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从生态制度、生态环境、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六方面,明确30项具体指标,涉及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系统、资源节约与利用、生活方式绿色化等。
约束性指标是示范创建的“硬杠杠”。环境质量改善是群众所盼,也是指标体系的重点。涉及环境质量改善的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如优良天数比例≥80%、劣V类水体基本消除等。此外,河长制全面推行、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等也被纳入约束性指标。生态生活、生态文化方面,公众绿色出行率≥40%、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90%等被纳入参考性指标。 “通过示范创建,鼓励和指导各地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市、县为重点,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绿色发展,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获得称号的地区还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