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今明两日关中空气质量将以中度到重度污染为主,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蓝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从12月1日零时起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2月4日空气质量将好转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省气象部门综合分析预测: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12月1日至2日,关中地区空气质量将以中度到重度污染为主,关中局地可能出现短时严重污染。12月3日至4日,受弱冷空气影响,大气扩散条件转为有利,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经市环保、气象部门及专家联合会商分析后认为,在此次关中地区污染过程持续期间(12月1日-3日),我市以多云天气为主,利于污染物的累积,环境空气质量将整体处于重度及以上污染水平。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根据中、省关于预警等级划分的规定,结合“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提前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的有关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蓝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从12月1日零时起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停止户外活动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指导市民按照污染等级合理使用专用防护口罩,对空气净化器使用进行规范明确;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第一梯队的医院名单;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地铁等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形势,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地铁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热电公司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发改部门督导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工信、环保部门按照减排清单督导全市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实施过境西安重型载货车绕行西咸北环线疏导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冬防期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市环告字 2017〔2017〕1号)执行。
城管部门强化道路保洁措施,按照白天不少于3次的标准对所有道路进行冲洒水保洁作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进一步加大道路冲洒水频次,时刻保持路面湿润;每3天集中开展一次城市道路大冲洗和大擦洗活动。根据气温变化,科学调整作业方式,增加道路吸尘车吸尘作业频次。
交通部门对连接市政道路的公路路段(国道、省道等)每天至少湿扫3次,其他路段每天至少湿扫1次;督导全市汽修企业喷烤漆作业实施错峰作业(每日8时至17时停止作业)。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作业。
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国土部门督导全市露天矿山、砖瓦窑厂、砂石厂停止生产;全市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全市煤炭交易市场停止作业。 (记者 高乐)
延伸阅读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污染天气政府可责令 有关企业限产停产
昨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对管理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政府应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记者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