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对管理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政府应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记者 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