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征收环保税后,相应项目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收税额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具体标准。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认真调研,代省政府草拟了《方案》。《方案》将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同时,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记者林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