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监局、省煤炭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8年底前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退尽退、应关尽关。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煤层赋存条件差、井型小、灾害重,矿井装备、技术相对落后,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数量占比大,去煤炭落后产能任务依然很重;同时,小煤矿发生矿难的概率相对较大,目前全省97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占76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新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分为五类实施关闭和退出:
对安全保障条件低、风险大的煤矿坚决关闭。包括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对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能作为应急储备进行正规开采的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非突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依法关闭。
对目前停产停工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煤矿加快退出。
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非法违规煤矿加快退出。
对灾害严重难以防治、开采深度超过规定、产品质量不达标、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等8类国家政策要求必须关闭或淘汰退出煤矿引导有序退出。
《意见》还规定,对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选择技改扩能的煤矿,限期实施技术改造。对涉及保障边远山区、林区居民生活需要用煤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需保留的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适当推迟关闭退出时间,暂时予以保留。(记者 彭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