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获悉,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此《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根据《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我市将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指导、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园林、旅游、 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我市明确,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近现代工业遗产、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古遗址、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桥、古道、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地方传统文学、 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民间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老地名,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的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同时,未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地方特色的区域或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区域条件之一的,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规划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陈明远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我市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根据《条例》,我市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已设立保护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因实施保护规划的需要,对可能灭失或者损毁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征收或者置换,并依法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
违反条例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陈明远介绍说。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未按照规定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