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代表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治理能力、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或)个人。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磋商建议并得到义务人的同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或评估;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应当有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生态修复方案初步编制完成(含替代修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磋商程序可以进行简化,直接针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共识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进行司法登记确认。
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登记确认后,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协议经司法登记确认前赔偿义务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力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