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发改委发布了《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具体构成作出了详细说明,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利润率为6%至8%。
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合理标准建设、政府限制销售价格的商品住房,不含住保部门建设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法指出,限价商品房的成本包括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
办法要求,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等,不得计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凡违反国家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的,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