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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南省环保厅通报5起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湖南省环保厅自10月以来持续开展“蓝天利剑”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查处一批涉气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21日,省环保厅通报了其中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改善特护期长株潭空气质量,省环保厅从今年

湖南省环保厅自10月以来持续开展“蓝天利剑”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查处一批涉气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21日,省环保厅通报了其中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改善特护期长株潭空气质量,省环保厅从今年10月至次年3月开展为期5个月的“蓝天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采用地市自查和异地交叉检查方式。自10月起,长株潭三市环保局对涉气型工业企业开展地毯式突击执法检查。省环保厅每月不定期组织省内执法骨干赴长株潭开展交叉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企业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偷排、超标排放的,一律严肃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据介绍,11月,长株潭三市“蓝天利剑”行动自查期间,三市共处罚案件118起,其中按日计罚2起,移送拘留8起,查封扣押7起,限产停产2起,移送涉嫌犯罪2起。11月中旬,省环保厅组织常德、衡阳、岳阳的执法骨干对长株潭工业企业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交叉检查,共检查企业95家,发现30家涉嫌存在涉气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涉嫌废气直排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3家,燃煤等原辅料露天堆放、手续不全等其他环境违法问题27家,均已交办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处16家,移送行政拘留2起,启动按日计罚1起。

12月中上旬,省环保厅组织郴州、益阳、邵阳的执法骨干对长株潭工业企业开展了第二次交叉检查,共检查企业101家,发现36家涉嫌存在涉气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已移交地方调查核实处理。

今天,省环保厅通报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件、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且废气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长沙开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气超标处罚案件、翔铭广告大市场内一无名广告加工部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扬尘大气污染处罚案件。

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7日,蓝天利剑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组对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吨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锅炉废气呈黑色。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经湘乡市环保局集体研究决定:1、责令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罚款。3、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胡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处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案例二: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且废气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5日,湘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蓝天利剑”行动执法人员对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赁湘潭县东凌彩印有限公司一间闲置厂房从事塑料薄膜的生产、销售,年设计产能为3000吨,主要原辅材料为聚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防粘爽滑料等,2017年2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潭县环罚字[2017]09号),并责令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

11月15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塑料薄膜的生产,且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排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湘潭县环保局拟对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人民币20万元整。11月20日,湘潭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县环罚告字[2017]第126号)。目前正在申辩陈述阶段,下一步,湘潭县环保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长沙开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气超标处罚案件

2017年9月,岳麓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开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派长沙华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2017年9月30日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的沥青烟排放浓度为152 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75 mg/m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0月13日,岳麓区环保局对长沙开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字〔2017〕76号),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案例四:翔铭广告大市场内一无名广告加工部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2017年10月12日,芙蓉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翔铭广告大市场D5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厂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废气直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17年10月12日芙蓉区环保局对万良(长沙市芙蓉区无名广告加工部经营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芙环改字〔2017〕657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改正情况。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五: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扬尘大气污染处罚案件

2017年11月7日,湘潭市环保局联合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湘潭市2017年大气污染特护期“蓝天利剑”专项行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装袋车间有无组织排放粉尘,全厂环境管理不到位,运输生产过程中扬尘现象排放严重。

2017年11月13日,市环保局高新分局对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装袋车间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止扬尘,无组织排放粉尘严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于1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17】54号),处以罚款2万元。(湖南日报记者 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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