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总工会下发通知,对全区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用工会经费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从2018年1月起,每位工会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从不超过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内。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照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主要包括: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培训工会干部和开展业务工作及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
据了解,自治区总工会早在2015年,就针对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进行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具体项目有:基层工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的优秀学员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可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职工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自治区总工会要求,基层工会开展慰问、补助、奖励活动时,应遵循合理、适度原则,做到标准明确、手续齐全,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记者 苏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