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12月26日电(孙远桃)12月25日,笔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
发布会称,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据悉,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地税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税收的实施将按照重在调控、正税清费、循序渐进、合理负担、有利征管的原则进行,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住贵州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军表示,环境保护税作为新税种,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因此,该税种从征管准备到实施征收,都需要各地财政、环保、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征管互助。
附: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