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7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修订后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内涵。
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实名登记范围扩大——
新《条例》第十八条对实行实名登记制有了明确规定:
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实行房屋租赁实名登记,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实行入住实名登记制度。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寄递企业实施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和其他安全检查制度。
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成品油、燃气销售者实施散装汽油、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安全监管,督促实行公路长途客运、水上长途客运实名购票制度和机动车实名租赁制度。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督促实行电话和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可能面临挂牌督办——
新《条例》还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共有5条。
比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被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同样取消上述资格。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