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明年起中小学安全省级专项督导
为了更好地撑起少年儿童安全“保护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近日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紧盯关键点,以督导促落实。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省级专项督导每年一次,随机抽取市县进行督导检查。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市县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督导结果“不达标”等次的市县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约谈或问责。
按照《办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除了省级专项督导外,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自查方案,加强专项督导,强化日常检查,每年在省级专项督导之前,市县的专项督导不得少于一次。
《办法》明确了督导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等。其中,在预警防范上,将对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运动、预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进行督导。
针对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对重点治理内容的督导,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等。
《办法》要求,被督导市县在接到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办法》还强调了督导结果运用。除了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外,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