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湖南省发改委下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
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办法》明确,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定价机关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管理。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燃气安装、CNG和LNG销售经营一体化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配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上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独立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费(含合理输气损耗),由定价机关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3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确定;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有效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设计能力50%的,按设计能力的50%计算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设计能力5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办法》还明确,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即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向燃气用户收取。(记者刘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