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
《意见》明确,将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如居住证持有人将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信息采集机制
租赁者要及时备案
根据《意见》,为了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成都将完善信息采集机制。其中,《意见》明确了中介报送责任。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出租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经中介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向中介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汇总、核实住房租赁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推送来蓉人员信息,定期向各区(市)县房管部门报送住房租赁信息。房管部门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大数据和电子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云”,公安、税务、教育、卫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通过“政务云”自行查询、提取相关信息,方便来蓉人员办理各类住房租赁相关事项。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租赁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扩大承租人权益
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入学
《意见》提出,将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首先,将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例如享受教育方面,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还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鼓励稳定租赁关系,以及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明确租住标准
每个房间居住不得超过2人
《意见》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还要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在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将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不得擅自将住房改变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成都商报记者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