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将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行业)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为实现省级统收统支打下基础。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即在省(区、市)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或者在省级建立调剂金。
按照这一要求,湖南在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将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行业)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省级统收统支打下基础。将对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州、省直(行业)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直(行业)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各市州、省直(行业)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易巧君 邹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