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省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等11个经国家认定的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的信息。
我省日前发出《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拟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桑植县、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等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
试点拟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市、县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等因素,合理测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并筹集资金,省对市、县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经卫生计生、扶贫、人社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暂定43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救助方式包括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5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首诊在基层,要严格规范诊疗流程。(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叶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