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把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根据我省实际,通过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此次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以税收调控用水行为和取水需求,对于充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精准掌控水资源使用方向,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照“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基本原则,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平移了两项政策,一是继续缓征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二是继续对所有采矿企业征收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按用水类型分行业设置差别税额标准,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同时,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定额)用水加倍征税;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征税。
《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为:
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继续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对所有采矿企业征收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并明确核定排水量方法。其中,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
对城镇公共供水区分行业制定税额标准。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为0.7元/立方米。
对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其中,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份居中,符合我省实际。
对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从高确定税额。《办法》分行业确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2倍和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2倍。
截至记者发稿,我省已初步摸底调查到有3454户企业为水资源税涉税企业,目前已有部分企业申报税款618.93万元。(记者 任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