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单位转企改制,26家单位撤销,南昌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来了。1月11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印发了《南昌市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4家单位10月前完成
据了解,南昌将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划入生产经营类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及未划入生产经营类,但开展了部分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属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此次率先纳入改革范围的市属经营类事业单位共有40家,其中14家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于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本次改革撤销的单位共26家单位,于明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据介绍,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留用者重签劳动合同
《方案》提出,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按《方案》要求提出具体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法与其终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中,对在转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转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障衔接方面,《方案》要求,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转制为企业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同时,改革过程中严控人员编制,撤销单位现有空编一律由市编委收回,人员只出不进。转企改制的,在有关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其编制由市编委收回。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直接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企业。(记者余红举 实习生宋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