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均衡城市外环内网道路内的交通流量,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发布《通告》,《通告》自2018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
据了解,该《通告》的内容包括: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00至21:00在以下起止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止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同仁路高架桥(电动自行车和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7:00至21:00在以下起止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止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宁张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同仁路高架桥和海南路(西塔公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通海路、湟水路高架桥、峡口路高架桥连接线。
三、尾气排放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7:00至21:00在以下起止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止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
四、每日7:30至9:00、17:00至20:00两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识的邮政专用车、洒水车、抑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区域和道路内通行、作业。
五、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紧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区域和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城区运行的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七、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八、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九、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会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加强限行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管控。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