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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昆明!2018年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纳入考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日前,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2
原标题:今年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纳入考核

日前,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20%;被诉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50%。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从今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这也意味着,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官员出庭应诉将成为寻常事,昆明全面依法治市的面貌也将焕然一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状况

有较大改善空间

行政诉讼法问世17年,“只见民不见官”的现象比较普遍。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民告官要见官”,对行政负责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实在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事实上,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就大大减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8.54%,同比上升0.57%,与上年度基本持平。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为玉溪、版纳、德宏、铁路法院,均超过80%,其中玉溪地区达97.83%,为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地区。

白皮书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目前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低于50%,说明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状况并不理想,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虽然法律规定了‘应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比例仍然较低。”一位法院工作者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市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行政应诉能力不强、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的现象较为突出。

对此,《规定》首先就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20%;被诉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50%。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规定》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指出行政应诉工作要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出庭要做好

行政应诉答辩举证

以往,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不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对行政诉讼也不够重视,出庭应诉能力不足。为此,《规定》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确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了庭,还要做好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工作。《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认真研究涉案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应诉有节、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要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对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将纳入考核

《规定》还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每年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例讨论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异地开展出庭应诉且符合规定的,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8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目标考核单位,由市政府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过程考核总成绩中相应扣分。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印发。

市委、市政府将严格执行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首席记者李思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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