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记者从《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上获悉,《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记者从《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16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16764公里,其中,国道1528公里,省道2252公里,县道1317公里,乡道3935公里,村道6724公里,专用公路1008公里。根据规划,预计到2030年,天津市干线公路总里程将达5240公里,路网密度达到44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形成“9横6纵5联”路网,总里程1660公里;普通国省道形成“32横18纵”路网,总里程3580公里;农村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农村公路网密度124公里/百平方公里。
据悉,针对群众反映较强的天津市一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指向不清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针对因公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而频繁破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问题,也就是市民常说的“马路拉链”问题,《条例》规定:公路地下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条例》补充了“穿城公路”管理规定。《条例》明确:公路与城市道路分界的调整,应当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增加了收费站保障车辆通行的要求,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如违反此条款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增设了京津冀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专章,加强京津冀区域公路管理协作,建立了“三项协同制度”、“三个协同机制”。规定“本市公路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要求,与区域公路网统筹衔接、同图规划”;规定“本市省际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北京市、河北省的公路建设计划安排,协同组织实施”;规定“在省际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统筹安排养护作业计划。(记者 李鑫)